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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江贺工业走廊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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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贺工业走廊投资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市内外企业(或个人)到江贺工业走廊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含从市外迁入企业,下同)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新办工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被确认为市(地)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年限可再延长3年。
3、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4、从江贺工业走廊以外整体迁入的我市工业企业,从企业迁入之日起,以企业迁入前1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为基数,在保证逐年递增8%的前提下,对超基数增长额中本市留成部分,前3年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5、对有一定投资规模、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评定,可享受财政贴息;对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财政技改贴息资金。
6、对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企业实际性质不变、重新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1、土地原则上按征地成本价出让,一般控制在每亩4万元(含4万元)以内。
2、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征地成本价优惠10%~30%出让。
按上述标准优惠后,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企业在2年内未按实际投足上述优惠标准的固定资产最低下限或未建设完成开工生产的,必须在半年内补缴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3、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房产权属时所缴纳的契税,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收费政策
江贺工业走廊内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江政〔1999〕60号《关于公布工业技改项目有关规费等优惠标准的通知》执行。经营性收费原则上按成本收取。
四、子女就学政策
对在江贺工业走廊内投资的主要股东(企业持股10%以上),其子女需在江山城区就学的,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一般于每年一月、八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招商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
五、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的工业项目或填补江山空白的新兴工业项目,可享受比上述条款更为优惠的政策,具体政策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六、大力鼓励社会各界引荐外商及市外客商来江贺工业走廊投资,对引荐投资项目的人员,参照市里的有关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七、本政策适用的江贺工业走廊范围仅限于46省道沿线贺村镇、清湖镇、何家山乡规划工业用地(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八、本政策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授予市招商引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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