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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开放型经济发展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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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
一、财政信贷政策 1、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自营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以上年外管核销数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超过基数部分每美元贴息0.07元人民币。 2、为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凡自营出口企业参加国(境)外各类贸易展销会等产品促销活动,经市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确认的,按展位给予30%的补贴,最高额度为10000元人民币(同一国家或地区在同一年度内不予重复补贴)。 3、市外贸企业取得国税部门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明书,并向银行办理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出口企业,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 4、为鼓励自营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凡以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的企业,给予其贷款利息20%的补贴。 5、为提高自营出口企业经济效益,凡当年自营出口达到1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数为准,下同)、利润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授予“双优企业”称号;当年自营出口达到100万美元、利润未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授予“出口先进企业”称号。 6、为鼓励企业引进外贸人才,自营出口企业当年从外地引进的外贸专业人才(经市外经贸局预先备案),当年个人实现出口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给予该外贸专业人才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以上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二、税收政策 1、外商(指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客商、公司和有关组织,下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由市科技局认定)、产品出口项目、重点工业生产项目、农副产品开发(加工)项目、公益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或外商独资项目和总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市财政等额贴补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贴补;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等额贴补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减半贴补。 2、外商投资第三产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市财政等额贴补给企业,第3至第5年减半贴补。 3、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独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兵役义务费。 4、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增资部分(如不能独立核算的,则按比例),视同新办企业参照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三、土地政策 外商来江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所需建设用地按类别、地块等级,实行优惠出让使用: 1、能源、交通、水利、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不含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费用,下同)按该地段标准的0~10%收取; 2、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按该地段标准的10~20%收取; 3、对世界排名“五百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或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地价政策。 四、其它政策 1、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汇管理、税务、财政、劳动、技术监督等机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上述部门在接到齐全的文件和资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规划建设、国土管理、供水、供电、通信、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对涉外项目选址、审批等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从速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2、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规范和减少项目收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过程免收一切押金;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严格按权限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取,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准予收费的项目,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由市发展计划局(物价局)统一发放和管理。 3、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境外职员在市内住宿、饮食、就医、购物、娱乐、子女入托就学、交通等方面的付费标准与本市居民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