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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旅游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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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资政策 一、旅游项目用地政策。 1、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评估确认价的50%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一般在三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可在五年内缴清。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 3、经市政府批准的旅游项目,可免缴土地定金。对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预留地,可一次征用,分期出让、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4、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同级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 5、市内外经济主体兼并各类旅游企业,可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 6、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投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30年使用期,并免缴土地使用金。 二、从事旅游业开发经营,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优惠政策。 1、新建旅游景点,按门票收入征收的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市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第四年至第六年市留成部分减半返还。新建旅游设备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 2、新办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头三年由市财政全部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部返还。 3、景区内新开的旅游商品定点商店、商场、市场,三年内缴纳的地方各种税金、附加、基金(费)及增值税市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4、鼓励单位、个人开办个体、私营和股份制旅行社。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放宽办证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旅行社团体门票实行优惠,地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内旅行社和星级饭店可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提取“促销费用”,专项用于开拓市场、对外促销活动。 三、整体购买旅游资源、景区或景点经营权的,给予一次性优惠。 对一次性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实行“一个投资项目,一个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协商确定。对一次性实际投资20万元以上,从事旅游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可按照投资转户政策,办理相关人员农转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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