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特色工业园区 3

 

 

特色工业园区投资的政策

 

一、工业生产型企业(含市外企业整体迁入),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一)财政税收政策

1、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前3年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减半补助给企业。

2、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补助给企业。被市(地)以上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助期再延长3年;凡企业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助期延长,延长期不超过3年;被市政府确定为重点工业项目或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第6年至第10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补助给企业。

3、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补助给企业。

4、园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个人。

(二)土地政策

1、土地按征地成本价出让。

2、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征地成本价优惠10~30%出让。

按上述标准优惠后,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企业在2年内未按实际投足上述优惠标准的固定资产最低下限或未建设完成开工生产的,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必须在半年内补缴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3、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房产权属时,所缴纳的契税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三)用电政策

外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市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用电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可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

(四)收费政策

自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园区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原则上按成本收取。

二、鼓励园区以外的我市工业企业整体迁入,其税收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1、从企业迁入之日起,以企业迁入前一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为基数,在保证逐年递增5%的前提下,对超基数增长额中本市留成部分,前3年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减半补助给企业。

2、企业所得税从企业迁入之日起,以企业迁入前上一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在保证逐年递增5%的前提下,对超基数增长额中本市留成部分,5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三、园区内兴办的第三产业可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1、外商及市内企业进入园区兴办第三产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2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2、2005年前在园区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市财政减半补助给企业。

3、园区内工业用地不能转为商业用地。

四、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园区投资公益性事业

凡在园区内投资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或个人,除享受江政〔1999〕59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费优惠政策以外,其用地由园区无偿划拔;同时,市财政按其投资额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补助2年;项目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房产税5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或个人,第6年至第10年由市财政减半补助给企业或个人,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年内全部补助给企业或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10年内全额补助给企业或个人。

五、鼓励技术创新

园区内企业的技改项目,被列为市重点项目的,除享受江政〔1999〕60号关于技改项目有关规费优惠政策以外,可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拿出专项资金作为园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补助。同时,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和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优先为其争取国家和省安排的技改贴息资金。

六、户籍及引进人才政策

1、对在园区投资的主要股东(本企业持股10%以上)视同在市区内的投资,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市区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就学可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

2、企业所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和未婚子女或大学专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在园区内企业就业的,可在市区落户,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

3、进园区企业引进具有硕士学位、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专业人才,由市财政在5年内每人每年分别按3000元和5000元补助给个人;录用大学本科生或助理工程师,由市财政在5年内每人每年按1000元补助给个人。

七、投资规模特别大的项目,可享受比上述条款更为优惠的政策,具体政策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