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8/2.1—2000
衢州市地方标准
无公害蔬菜 第一部分 通则
DB3308/2.1—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蔬菜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与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衢州市企业与个人生产和销售的无公害蔬菜。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762—1994 食品中汞限理卫生标准
GB4788—1994
食品中甲拌磷、杀螟硫磷、倍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4809—1994 食品中氟限量卫生标准
GB4810—1994 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GB/T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1996
食品中总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18—1996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5009.20—1996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方法
GB/T5009.38—1996
食品中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14869—1994
食品中百菌清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870—1994
食品中多菌灵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874—1994
稻谷和绵籽油中甲基对硫酸最大残留限最标准
GB14876—1994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方法
GB14877—1994
食品中氨基甲酸类农药残留的测定方法
GB14878—1994
食品中百菌清农药残留的测定方法
GB148928—1994
食品中呋喃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35—1994
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
GB15198—1994
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
无公害蔬菜:是指栽种在水、气、土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环境中,不使用禁用农药,农药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符合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商品蔬菜。
4、要求
4.1 感观
各类蔬菜产品器官应符合品种特性,新鲜、清洁、明亮、无畸型、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及机械损伤。
4.2 卫生指标
4.2.1
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甲基对硫磷、呋喃丹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不得检出。
4.2.2 其它卫生指标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卫
生
指
标 mg/kg
|
项
目
|
指
标
|
|
百菌清,≤
|
1.0
|
|
多菌灵,≤
|
0.5
|
|
汞(以Hg计),≤
|
0.01
|
|
铅(以Pb计),≤
|
0.2
|
|
砷(以As计),≤
|
0.5
|
|
氟(以F计),≤
|
0.5
|
|
硝酸盐(以NaNO3计),≤
|
瓜果类:600
叶菜、根茎类:1200
|
|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
4
|
5、试验方法
5.1 感观、目测、闻嗅。
5.2 农药残留快速测定: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注:对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可用快速定性测定法。但仲裁检验必须用仪器定量测定法。
5.3 仪器定量测定法
5.3.1 甲胺磷的测定按GB14876的规定执行。
5.3.2 甲拌磷的测定按GB/T5009.20的规定执行。
5.3.3 氧化乐果的测定按GB/T5009.20的规定执行。
5.3.4 甲基对硫磷的测定按GB/T14533的规定执行。
5.3.5 呋喃丹的测定按GB/T14877的规定执行。
5.3.6 百菌清的测定按GB/T14878的规定执行。
5.3.7 多菌灵的测定按GB/T5009.38的规定执行。
5.3.8 总砷的测定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
5.3.9 铅的测定按GB/5009.12的规定执行。
5.3.10 总汞的测定按GB/T5009.17的规定执行。
5.3.11 氟的测定按GB/T5009.17的规定执行。
5.3.12 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T5009.33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 抽样
6.1.1
按唯一差异原则,随机抽取样品。
6.1.2
样品抽取量根据每批次蔬菜总量的1%抽取,样品数量最少不低于0.5千克,最多不高于3千克。
6.1.3 在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2个检样在现场进行快速测定,其他样品均匀地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干燥、洁净的聚乙烯塑料袋中,贴上标签。两份样品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作为备样。
6.1.4
抽样单、样品标签和封条应由抽样人和被抽样单位负责人或个体摊主共同签名(盖章)确认有效。
6.2 判定原则
6.2.1
用仪器定量法进行测定,若检出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批。
6.2.2
样品经定性测试品阳性者,应进一步用仪器定量分析,其检出禁用农药或卫生指标超标则判为不合格批。
7、包装与标志
7.1 包装
容器(框、箱、袋)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清洁、干燥、透气、无污染、无异味
、无霉变、无破损。
7.2 标志
每件包装必须有无公害蔬菜标志,应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采收日期和生产单位及地址。
8、运输与贮存
运输工具及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并采取保持品质的措施。
附录A(提示的附录)
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测定方法
A1 速测卡测定法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取蔬菜可食部分3—5克,剪碎于杯中。用纯净水浸没菜样,盖好盖子,
摇晃20次左右。将速测卡试纸端放入菜液中完全浸湿约10秒后,取出速测卡翻转对折叠放在一起,置于台面(白试纸朝上)或捏于手中:在五分钟内观察白试纸的颜色变化。白色试纸变蓝色为正常反应;不变蓝表明有过量有机磷农药残留。每批样必须同时用纯净水作一空白对照试验。
A2 酶反应比色法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称取1克蔬菜剪成1平方厘米大小,加入2.5毫升提取液,摇晃20分钟,倒出上清液备用。打开电源,机器显示1200并开始逐渐下降,待达到“0”以后自动转为50—100。放入黑方块,揿[0],机器显示0.0;放入空比色皿,揿[100],机器显示100.
0。吸取2.5毫升提取液,摇晃,放置30分钟后,加入0.1毫升底物,摇晃,然后倒入比色
皿中,放入机器,揿[对照],3分钟后机器自动记录数据。在盛有2.5毫升检液的试管中,加入0.1毫升酶液,再加入0.1毫升显色液,摇晃,放置30分钟后,加入0.1毫升底物,
摇晃,然后倒入比色皿中,放入机器,揿[样品],3分钟后机器自动记录数据。揿[显示]键,依次记录“对照”,“样品”和“抑制”数据。如“抑制”数值小于50,则样品判为合格;如果“抑制”数值大于50,则送至有关部门进行定量检测。
DB3308/T2.2—2000
衢州市地方标准
无公害蔬菜 第二部分 基地建设规范
DB3308/T2.2—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衢州市企业和个人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172—87 城市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4284—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516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定义
3.1 污染源
指产生固体、液体、气体的有毒物质,污染空气、水源(地下水)、土壤的所有来源。
3.2 轮作
指在一定年限内,同一块土地上不同作物的品种按预定要求轮换种植的种植制度。
4、基本条件
4.1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选择在大气、水质、土壤无污染的地域。适宜蔬菜生长,有利于天敌繁衍的生态环境。
4.2
蔬菜生产区域的大气环境要符合GB3095的要求。
4.3 农田灌溉水质应符合GB5084的要求。
4.4
蔬菜种植地块的土壤环境应符合GB15618—1995中第三、四章的二级以上标准。
4.5
土层深厚、疏松,有机质含量高。
5、技术规范
5.1 基地建设
5.1.1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要远离污染源,相隔距离以无污染为准。
5.1.2
蔬菜生产基地应有完善田间水利设施,能排能灌,日降雨量100毫米以下不受淹。地下水位在地表以下80厘米左右。
5.1.3
基地应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所使用的河泥、塘泥要符合GB4284的要求。使用的城市垃圾要符合GB3172的要求。
5.1.4
基地生产要执行轮作制度,合理布局茬口,切忌连作。轮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a.深根系作物与浅根系作物之间轮作;
b.不同科蔬菜之间轮作;
c.实行水旱轮作;
d.控制轮作年限。
5.1.5
蔬菜生产基地的四周和渠道两边要配置绿化带,净化基地环境,改善田间小气候。
5.1.6
应设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标志。
5.2 基地监测
5.2.1
蔬菜生产基地的农业生态环境必须经过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检测,按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要求填写《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包括土壤、大气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分析结果)审核认可,作用《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2.2
蔬菜生产基地的生产环境要实行监控,并加强治理保护。
5.3 其它要求
5.3.1
基地应设立标志,标明四址、面积及防污染警示。
5.3.2
基地应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环境测试报告、质量现状评价、基地平面图、监控记载等。
附录A(标准的附录)
大气环境质量指标
|
序号
|
项目
|
日平均
|
1小时平均
|
单位
|
|
1
|
总悬浮颗粒物
|
0.30
|
/
|
mg/m^3(标准状态)
|
|
2
|
二氧化硫
|
0.15
|
0.50
|
|
3
|
氮氧化物
|
0.10
|
0.15
|
|
4
|
氟化物
|
10
|
/
|
ug/(dm^2·d)
|
|
5
|
铅
|
季平均1.5
|
mg/m^3(标准状态)
|
附录B(标准的附录)
农田灌溉水质量指标
|
序号
|
项目
|
指标
|
|
1
|
氯化物,mg/L,≤
|
250
|
|
2
|
氰化物,mg/L,≤
|
0.50
|
|
3
|
氟化物,mg/L,≤
|
3.0
|
|
4
|
总
汞,mg/L,≤
|
0.001
|
|
5
|
总
砷,mg/L,≤
|
0.05
|
|
6
|
总
铅,mg/l,≤
|
0.10
|
|
7
|
总
铬,mg/L,≤
|
0.005
|
|
8
|
铬(六价),mg/L,≤
|
0.1
|
|
9
|
石油类,mg/L,≤
|
1.0
|
|
10
|
PH
|
5.5—8.5
|
附录C(标准的附录)
土壤环境质量指标 mg/kg
|
序号
|
项目\土壤PH
|
<6.5
|
6.5—7.5
|
>7.5
|
|
1
|
汞≤
|
0.30
|
0.50
|
1.0
|
|
2
|
砷≤
|
水田
|
30
|
25
|
20
|
|
旱田
|
40
|
30
|
25
|
|
3
|
铅≤
|
250
|
300
|
350
|
|
4
|
镉≤
|
0.30
|
0.30
|
0.60
|
|
5
|
铬≤
|
水田
|
250
|
300
|
350
|
|
旱田
|
150
|
200
|
250
|
|
6
|
六六六≤
|
0.05
|
0.50
|
0.50
|
|
7
|
滴滴涕≤
|
0.05
|
0.50
|
0.50
|
DB3308/T2.3—2000
衢州市地方标准
无公害蔬菜 第三部分 生产技术规程
DB3308/T2.3—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蔬菜生产的农艺措施、施肥原则以及病虫草害防治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衢州市企业和个人生产无公害蔬菜。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172—87 城市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4284—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4285—84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8321.1—8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
GB8321.2—8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
GB8321.3—8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
GB8321.4—8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
GB8321.5—1997 农村合理使用准则(五)
(1997)国发第21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定义
3.1 农家肥料
指含有大量生物物质、动植物残体、排泄物、生物废弃物等物质的肥料。(包括堆肥、沤肥、厩肥、沼气肥、绿肥、泥肥、饼肥)
3.2 微生物肥料
指用特定微生物菌种培养生产具有活性的微生物制剂。它无毒无害、不污染环境,通过特定微生物的生命活动能改善植物的营养,或产生植物生长激素,促进植物生长。
3.3 叶面肥料
指喷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包括微量元素肥料及其它营养物质)。
3.4 安全间隔期
指在作物上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至采收可完全食用所需要间隔的天数。
3.5 农药残留
指农药施用后残留在蔬菜中的微量农药原体及其有毒的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残留的数量,一般以每千克样品中含多少毫克表示。
3.6 生物农药
指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为防治病虫草害的农药。包括微生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植物源农药。
3.7 农业防治
指利用农业生产中的各种技术,对作物生态系统加以调整,创造有利于作物生长,不利于病虫杂草大量繁殖的条件,从而避免或减轻病虫杂草危害的防治方法。
3.8 化学防治
指利用化学农药通过喷雾、喷粉、烟熏等途径直接杀死害虫、病原微生物、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的防治方法。
4、农艺措施
4.1 农业生态措施
4.1.1 轮作
4.1.1.1 采用水旱轮作制度
4.1.1.2 采用蔬菜不同种类之间轮作
4.1.1.3 严格控制轮作年限
4.1.2 设施栽培
4.1.2.1
钢管大棚和毛竹大棚须采用相对规范的棚型,大棚搭建应南北向延伸;大棚薄膜应选用功能性复合膜,新膜透光率不低于88%;应采用黑色或黑白双色地膜,以减少除草剂使用。
4.1.2.2
冬季应采用无纺布、多层膜覆盖保温,夏季应采用遮阳网等遮阳材料降温。
4.1.2.3
夏秋叶菜生产应充分利用防虫网、遮阳网、薄膜等材料覆盖机械阻隔害虫的侵害。
4.2 农业栽培措施
4.2.1
选用良种:选用优质高产、抗病虫品种,尽量利用杂种优势。
4.2.2
种子处理:播种前根据需要对种子进行温烫或药剂消毒处理,所用药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规定。
4.2.3
培育壮苗:采用低毒高效农药处理床土或育苗营养土,合理控制苗床温湿度,移栽前进行炼苗,提高秧苗抗性。
4.2.4
精心管理:深沟高畦,合理定植,适时中耕除草,严格控制温湿度,合理施肥,及时采收。
4.2.5
及时清园:生产过程中及时清除病株、残叶和废弃的地膜,并集中处理。
5、施肥
5.1 肥料来源
5.1.1
农家肥料:包括堆肥、沤肥、厩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泥肥、饼肥。
5.1.2
商品肥料:包括商品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无机肥料、叶面肥料。
5.1.3
城市生活垃圾经无害化处理,其质量应符合GB3172—87的要求。
5.1.4
禁止使用医院的粪便垃圾和各类工业垃圾。
5.2 肥料使用要求
5.2.1
肥料使用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有机物质返回土壤,以保持或增加土壤肥力及土壤生物活性。
5.2.2
所用肥料,尤其是含氮的肥料,应不对环境和作物产生不良后果。
5.2.3
使用的厩肥、人粪尿、饼肥要充分腐熟。
5.2.4
秸秆还田应直接翻入土中,盖土要严,应增加氮素调节碳氮比。
5.2.5
翻压绿肥宜在盛花期,压埋深度:旱地15厘米,水田10—15厘米,盖土要严,翻后耙匀。压青15—20天后进行播种或移苗。
5.2.6
禁止人畜粪尿在白菜类、甘蓝类、芥菜类、绿叶菜等疏菜上作追肥使用。
5.2.7 用叶面肥料作追肥。收获前7天停止施用。
5.2.8
微生物肥料可用于拌种、作基肥或追肥使用,可与化肥配合施用。使用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5.2.9
防止偏施化肥,化肥应与有机肥配合使用,使用时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1∶1(有效
含量)为宜。
6、病虫草害防治
6.1 防治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优先选用抗病虫性强的优良品种。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要充分保护和利用害虫天敌,发挥各种自然控制因子的控害作用,综合运用农业、生物、物理以及其它有效安全手段,把病虫草发生为害控制在经济允许水平以下。
6.2 农药使用要求
6.2.1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具体见附录A。
6.2.2 使用的农药必须具有“三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要求,使用时应按(1997)国发第216号令。
6.2.3 允许使用附录B、附录C所列的化学农药,使用次数、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必须符合GB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8321.5以及附录B、附录C的要求,不可随意提高使用浓度和增加使用次数。
6.2.4 推广使用生物农药
6.2.5
化学农药与生物农药配合使用时,混配的化学农药的品种、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按附录B、附录C执行。
6.2.6
根据蔬菜病虫发生实际,对症选用合适的农药,应合理轮换使用不同农药。
6.2.7
使用除草剂防治草害时,使用浓度、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按附录D执行。
附录A(标准的附录)
无公害蔬菜生产中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种类
|
农
药
种
类
|
农
药
名
称
|
禁
用
原
因
|
|
无机砷杀虫剂
|
砷酸钙、砷酸铅
|
高毒
|
|
有机砷杀菌剂
|
甲基胂酸锌、甲基肿酸铁铵(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
|
高残留
|
|
有机锡杀菌剂
|
薯瘟锡(三苯基醋酸锡)、三苯基氯化锡、毒菌锡、氯化锡
|
高残留
|
|
有机汞杀菌剂
|
| |